原被告发生民间借贷纠纷,国晖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
【案 由】民间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张某,住所: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。
被告:王某,住址: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。
原告诉称,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,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,原告向被告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支付10万元,向被告账户支付10万元。原告由于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还款20万元,最后达成一致意见,由被告先清偿10万元,剩余10万元及利息通过签订《借条》按照约定清偿。
2017年5月23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借条》,约定王某以个人名义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,约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,每月10号支付利息1000元,直到借款还清为止,违约金为20000元。
在2017年5月,被告先向原告清偿了10 万元。
2019年10月18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还款协议》,约定2015年11月9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,每月15日前还款5千元。(该15万元包括: 10万元本金、双方协商的利息、违约金为5万元。)根据《还款协议》,被告未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,原告有权按照月利率1%主张利息,违约金为贰万元,并承担诉讼费、律师费、公证费等其他费用。
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清偿款项,被告均未履行清偿义务,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查清事实,判如所请,诉讼请求如下:
1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(其中100000元为本金,50000元为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利息);
2.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(以100000元为基数,按照每个月利率1%计算,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,现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利息为11233元);
3.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319元诉讼费、保全费、担保费等费用。
以上暂合计为166552元。
【争议焦点】
涉案欠款金额是多少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节,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申请人王某分期(六期)向张某归还本金100,000元(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)、支付利息50,000 元、承担本案律师费5319元,合计155,319元;具体支付时间、金额如下: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25,000元;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5,000元;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25,000元;于2021年3月1日前支付25,000元;2021年4月1日前支付25,000元;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30,319元;以上款项均以转账方式付至张某指定账户;
二、如王某按上述约定足额、及时还清款项,张某与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;
三、如王某未按上述约定及时、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,其已还款按照律师费、利息、本金顺序抵充,张某可就全部剩余未还律师费、利息、本金及逾期利息(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,按年利率12%计算,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)一并申请强制执行。
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。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,原告转账后,被告却没有按期还款。随后双方确定了剩余欠款10万元,据此签订了《借条》以及《还款协议》,经原告多次催要后,被告仍未按协议还款,原告遂向法院起诉。
法院受理后,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剩余全部货款,该案得以终结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九条
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20)YHMS2109号档案编写】